[摘自ws study 12/2019 p.14]

“圣经说,至少要有两个证人才能确定问题。 (民数记35:30;申命记17:6; 19:15;马太福音18:16; 1添后5:19)但根据法律,如果一个男人“在田里”强奸了一个订婚的女孩,她尖叫了,她是纯真的通奸,而他不是。 鉴于其他人没有目睹强奸案,为什么他在有罪的时候无辜?

读者在问题第二部分中引用的文章被用来反对the望塔组织在处理虐待儿童指控方面的“沙头”态度。 鉴于本组织即使在儿童性虐待(强奸)案件中也要坚持两名证人,这个问题需要回答。 他们会提供证据证明两名证人的要求吗? 让我们根据申命记22:25-27引用的经文来研究他们如何回答这个问题。

所讨论的段落是申命记22:25:27 “但是,如果那个男人在田野里找到了那个订婚的女孩,并且那个男人抓住了她并与她躺下,那么那个与她躺下的男人也必须自己死,26并死于女孩,你什么也不能做。 这个女孩没有罪应得的罪,因为就像一个男人站起来同他的同胞并确实谋杀他,甚至是一个灵魂一样,这种情况也是如此。 27因为他是在田野里找到她的。 订婚的女孩尖叫着,但是没有人救她。”.

首先,让我们先将这段经文放在真实的圣经语境中,然后再继续研究《守望台》的答案。

情景1

申命记22:13-21处理了这样一种情况:丈夫嫁给一个女人,不久后开始诽谤她,指责她嫁给她时不是处女。 显然,婚姻的完美绝不会有两位证人,那该如何处理呢? 看来,在新婚之夜使用了一张小纸巾,在她为完成婚姻而进行的第一次性交时,由于该处女膜破裂而使少量血液沾上了鲜血。 然后,可能在第二天将这张纸页交给了妇女的父母,并作为证据。 如果对妻子提出这样的指控,则可由妇女的父母生产。 如果妇女以这种方式证明了自己的清白,该男子将受到身体处以罚款,并处以罚款,以诽谤该名妇女的父亲,而丈夫无法整日与妻子离婚。

注意事项:

  • 尽管只有一名证人(被告)为自己辩护,但还是做出了判决。
  • 允许有肉体证据; 确实,它是用来证实该妇女的无罪或内感的。

情景2

申命记22:22处理了这样一个场景,即一个男人与一个已婚女人被“轻率地”逮捕。

在这里,可能只有一个见证人,尽管发现者可能会要求其他人见证这个危急的情况。 但是,他们不应该处于的妥协立场(一个男人和一个已婚妇女(不是她的丈夫)独自一人)和一名证人足以使他感到内gui。

  • 一位证人足以证明已婚妇女与一个不是丈夫的男人妥协。
  • 男人和已婚女人都受到同样的惩罚。
  • 作出了判决。

情景3

申命记22:23-24涵盖了一个男人和一个处女订婚的女人在城市里交往的场景。 如果该名妇女没有尖叫,因此可以被听到,那么双方都将被视为有罪,因为这被视为自愿,而不是强奸。

  • 同样,情况充当证人,订婚的妇女在这里被视为已婚妇女,处境处于妥协状态。
  • 如果没有尖叫声,那么男人和已婚女人都将受到相同的惩罚,因为它被认为是自愿的。
  • 如果该名妇女尖叫,那么将有一名证人,她将被视为无辜的强奸受害者,只有该名男子会受到惩罚(有死刑)。
  • 作出了判决。

情景4

这是the望塔文章的主题。

申命记22:25-27与场景3相似,涵盖了男人在田野而不是城市里与处女订婚的女人一起躺下的场景。 在这里,即使她尖叫,也没人会听到她的声音。 因此,默认情况下,这被认为是女人的非自愿行为,因此是男人的强奸和通奸。 处女女人被认为是无辜的,但该男子将被处死。

  • 再次,情况充当证人,假定订婚妇女无罪,因为没有人可以提供帮助。
  • 在这种情况下,男人也作为证人,由于环境恶劣而推定该男人有罪,因为他不应该与被视为已婚的订婚妇女单独在一起。 没有明确的证据需要。
  • 作出了判决。

情景5

申命记22:28-29涵盖了一个男人与一个既未订婚又未结婚的女人共处的场景。 在这里,经文没有区别是同意关系还是强奸。 无论哪种方式,男人都必须与女人结婚,并且不能终生离婚。

  • 在这里,男人被强奸和奸淫吓倒了,因为他必须嫁给女人并为她提供一生。
  • 无论是女人的要求还是第三方证人的要求,在这里都没关系,男人会受到较重的惩罚。
  • 作出了判决。

方案摘要

我们可以看到这里出现图案吗? 这些都是不可能出现第二个见证人的场景。 然而,要作出判断。 基于什么?

  • 物理证据确定该男人或女人是否有罪(方案1)。
  • 以危害环境为证据(场景2 – 5)。
  • 根据特殊情况推定有罪的妇女(方案2和3)。
  • 在特定情况下假定无罪有利于妇女(方案4和5)。
  • 根据特殊情况推定该人有罪(方案2、3、4和5)。
  • 在两人均犯有罪的情况下,应受到平等的惩罚。
  • 作出了判决。

这些都是清晰易记的法律。

此外,这些法律都没有提到任何有关增加证人的要求。 实际上,这些情况通常发生在没有证人的地方和时间。 例如,如果这名妇女在城市遭到袭击并大喊大叫。 也许有人听到了尖叫声,但没有必要让尖叫声的目击者知道它是谁或在现场抓住那个人。 另外,当这些案件在城市大门处进行审理时,尖叫声的目击者就会知道发生了什么并且可以提出来。

如您所见,方案的要点与其他4种方案一致。 此外,方案4的结果与方案5非常相似,在方案XNUMX中,该人也被视为有罪方。

因此,鉴于实际情况,让我们现在来看一下本组织对这种情况的回答以及“读者”问题。

组织的答案

开篇句子指出: “申命记22:25-27的叙述主要不是证明男人有罪,因为那是公认的。 这项法律着重于确立妇女的纯真。 注意上下文”。

这种说法充其量是不诚实的。 当然这个账号 “主要不是证明男人有罪”。 为什么? “因为 那是公认的=。 不需要证明该人有罪。 法律表明,在这种情况下一个人将被视为有罪,因为他应该避免折衷的情况。 期。 没有进一步的讨论。

但是,与《守望台》文章的主张相反,它没有关注 “关于确立女人的纯真”。 圣经中没有关于如何确立她的清白的指示。 合理的结论是,她是无辜的是自动推定的。

简而言之,如果该男子仅在田间工作,除了一名订婚女子的陪伴外,该男子首先会因为处于这种折中局面而自动被判犯有通奸罪。 因此,如果该妇女声称自己被强奸,则该男子无权抗辩。

我们可以推测,也许法官试图找到一个证人或多个证人,这些证人可以同时将妇女和男子安置在同一地点。 但是,即使找到了证人,充其量也仅是间接证据,而不是实际事件的第二位证人。 对于理智的人应该清楚的是,不需要强奸或通奸行为的两名证人进行判决。 同样也有充分的理由,因为显然,鉴于犯罪的类型和情景的情况,它们不太可能存在。

所谓的答案的其余4小段仅证实了在这种情况(4)和情况5下的有罪和无罪的假设。

那么,Watch望塔这篇文章如何解决“房间里的大象”这一问题开头提到的两名证人的要求?

坦率地说,本文只是忽略了“房间里的大象”。 本组织甚至没有尝试解决申命记5:22-13中29种情况中的任何一种情况。

我们应该难过吗? 并不是的。 实际上,本组织只是陷入了一个更大的漏洞。 为何如此?

如第3段所述,本组织现在印制的原则是什么:

在这种情况下,该名妇女得到了怀疑的好处。 凭什么? 假定她“尖叫着,但没有人救她”。 所以她没有犯奸淫。 但是,该男子犯有强奸和通奸罪,因为他“压倒了她,与她同住,与她订婚”。

您能看到该方案和措辞与以下内容之间的区别吗?

“在那种情况下,孩子得到了怀疑的好处。 凭什么? 假定孩子尖叫着,但是没有人来救孩子。 因此,未成年人没有犯奸淫。 但是,该男子(或妇女)因强奸儿童,通奸或奸淫而被判有罪,因为他(或她)压倒了未成年人,并与他们同住,这是一个不同意的未成年人。”

[请注意:孩子是未成年人,未必一定能理解同意书。 无论是否有人认为未成年人都能完全理解发生了什么,未成年人 不能同意 根据法律。]

我们创建的后一个声明与本文中给出的声明或原则绝对没有区别,只是非常微小的细节不会以任何方式否定局势的严重性。 实际上,这些微小的变化使案例更加引人注目。 如果认为女人的血管较弱,那么两性的未成年子女的能力又要多得多。

根据《守望台》文章中的说法或原则,在没有相反证据的情况下,应该认为成年人在有未成年子女的情况下是有罪的吗? 另外,应该给孩子或未成年人以怀疑的利益,而不是虐待者的利益?

此外,根据申命记第22章中讨论的情况,在儿童遭受性虐待的情况下,成年人是处在妥协地位的人,应该更加了解。 成年人是受害人的父亲或继父,母亲,继母,叔叔或姑姑,还是年长的,部长级的仆人,先驱者,都没有关系。 虐待者有责任通过在所有场合提供可证明的不在场证明来骚扰未成年人。 较弱的有风险的一方不必通过提供另一位证人来证明自己的无辜,而在这种情况下是无法获得证人的。 此外,在这些情况的检查中还显示了圣经的先例,以医学上获得的DNA证据的形式提供物理证据,以此类推作为额外的证人。 (请注意在方案1中,从新婚之夜开始使用地幔)。

最后要考虑的一点。 问一个在现代以色列生活了一段时间的人,那里的法律是如何适用的。 答复将是“法律的本质或精神”。 这与美国,英国和德国以及其他国家/地区的法律有很大不同,在这些国家/地区,法律的适用范围是法律的文字,而不是法律的精神或实质。

我们可以清楚地看到本组织在将圣经原则运用于本组织内部的判决方面如何坚持“法律之字”。 这就像法利赛人的态度。

与以色列的世俗国家形成鲜明对比的是,尽管它是世俗主义的,但它却遵循法律的精神,按照法律的精神,按照耶和华的意图,也是基督和早期基督徒所采用的,来依法律法。

因此,我们在组织中采用了马太福音23:15-35中耶稣的话。

马太福音23:24特别适用, “盲目的向导,拉紧gna子,却吞下骆驼!” 他们竭尽所能,保留了两名证人(gna)的要求,将其应用在他们不应该使用的地方,并大口大口地忽略了更大范围的正义(骆驼)。 他们还采用法律的文字(当他们在问题之间不一致时)而不是法律的本质。

 

Tadu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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