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們的一位評論者為耶和華見證人在強制性報告虐待兒童案件中的立場提出了辯護。 巧合的是,我的一個好朋友給了我相同的辯護。 我相信這反映了耶和華見證人的標准信念,因此,我認為這不僅需要在評論層進行答复。
這是辯護的理由:

皇家委員會表明,WT已經生產了很長時間的材料,以教育人們有關虐待兒童的危險。 猶太人的政策是按照聖經所說的去做事。 對他們而言,聖經高於國家的法律,但在法律不與聖經的指示相抵觸或抵觸的地方,它們卻遵守。
雙重證人規則僅適用於採取集體行動,而不適用於採取法律行動。 父母或監護人應採取法律行動。 似乎許多父母不願向當局舉報此類事情,因為他們不想麻煩。 皇家委員會評論的一件事是,澳大利亞沒有關於報告此類事件的統一法律。 即使父母不想這樣做,在有強制性要求的州的JW也會報告。
論文證明不是什麼大問題。

我不想挑出評論員,而只挑出他的論點。
本組織一直在隱藏這樣一個事實,即在有強制性報告的地方,它們確實遵守了這一要求。 這是一條紅鯡魚。 這意味著如果政府不認為舉報所有虐待兒童案件的重要性足以使之成為強制性舉報,那麼對我們的舉報不予指責是不公平的。 在澳大利亞皇家委員會聽證會上得出的結論是,一些州已強制執行報告並廢除了該報告。 原因是通過強制性實施,人們因為害怕受到懲罰而舉報了一切。 然後,當局充斥著許多瑣碎的投訴,並花了很多時間跟踪所有這些投訴,以至於他們擔心合法案件會從裂縫中溜走。 他們希望通過廢除強制性舉報法,人們將做正確的事並舉報合法案件。 證人可能不會指望“世俗的”人做正確的事,但是鑑於我們將自己置於更高的標準之下,為什麼我們不按照當局的期望去做?
在對這種嚴重局勢的輕柔辯護中,我們忽略了兩件事。 首先是,即使有強制性的舉報法律,該法律也僅適用於虐待兒童的指控。 那是 指控 任何監管機構都不批准 罪行。  該委員會的律師斯圖爾特先生明確表示,舉報犯罪是強制性的。 在有明顯的虐待兒童證據的地方(有可能實施兩見證人規則的地方),我們有犯罪行為,所有犯罪行為都應報告。 但是,即使在明顯犯罪的情況下,我們仍然沒有報告。 我們未能報告1000個案例! 為此可能有什麼防禦?
該2nd 問題在於,政府不必強制要求舉報此類嚴重犯罪的指控。 任何守法公民的良心都應促使他向上級機關報告任何嚴重犯罪,尤其是對平民構成明顯危險的犯罪。 如果本組織真正願意支持我們按照聖經所說的做事的主張,那為什麼我們在試圖通過自己處理刑事案件向上級當局屈服方面不遵守聖經呢? 羅馬書13:1-7)
為什麼我們對這種犯罪的處理方式不同於我們對其他犯罪的處理方式? 為什麼我們說這只是家庭的責任?
讓我們說,一個姐姐挺身而出,向長者報告說,她看到一位長者在穀倉裡沾滿鮮血。 然後她進入穀倉,發現了一名被謀殺婦女的屍體。 長者會先去找兄弟,還是直接去警察局? 根據我們處理虐待兒童案件的方式,他們會去找兄弟。 讓我們說兄弟甚至否認在那裡。 現在,長者正在與一個見證人打交道。 根據我們對虐待兒童案件的處理方式,兄弟將繼續擔任長者,我們將通知姐姐她有權去警察局。 如果她不這樣做,那麼除非有人偶然發現了屍體,否則沒人會知道。 當然,到這個時候,兄弟將隱藏屍體並清理犯罪現場。
如果將“被謀殺的婦女”替換為“遭受性虐待的孩子”,那麼您不僅可以在澳大利亞,而且可以在世界範圍內,無數次地了解到我們所做的準確情況。
現在,如果我們剛剛原諒的兇手變成連環殺手又再次殺人怎麼辦? 從那時起,誰為他犯下的所有謀殺罪而感到內gui? 上帝告訴以西結,如果他不警告邪惡的人,邪惡的人仍然會死,但耶和華會追究以西結對他們流血的責任。 換句話說,因為不舉報,他將感到內gui。 (以西結書3:17-21)在沒有報告連環殺手的情況下,這一原則不適用嗎? 當然! 如果沒有報告虐待兒童的情況,該原則也將不適用嗎? 連環殺手和虐待兒童者相似,因為他們都是強迫性的屢犯。 但是,連環殺手很少見,而虐待兒童者卻很常見。
我們聲稱自己在遵守聖經,以儘自己的責任。 它是什麼告訴我們我們沒有義務保護會眾和社區中的人們免受對其健康和福祉的嚴重威脅? 這不是我們聲稱有權反复敲門的原因之一嗎? 我們出於愛而這樣做,以警告他們如果他們忽略它會非常危險的事情。 那是我們的要求! 通過這樣做,我們相信我們會遵循以西結所設定的榜樣,實現自己的內gui。 但是,當威脅迫在眉睫時,我們聲稱除非得到命令,否則我們不必舉報。 事實是,我們已被宇宙中最高權威下令這樣做。 摩西的全部律法基於兩個原則:首先愛上帝,愛鄰居如己。 如果您有孩子,您是否不想知道對他們幸福的潛在威脅? 您是否認為一個知道這種威脅但沒有警告您的鄰居正在表現出您的愛? 如果您的孩子隨後被強姦,並且您得知鄰居知道威脅並沒有警告您,您是否不追究他的責任?
在我們的一個謀殺證人的例子中,有法醫證據表明警察原本可以用來證明目擊者離開犯罪現場後對其兄弟有罪或無罪。 我們一定會在這種情況下報警,因為他們知道我們缺乏確定事實的手段。 在虐待兒童的情況下也是如此。 我們沒有使用這個工具,表明我們對別人真的不感興趣,也對聖名的成聖不感興趣。 我們不能通過不服從上帝的名字來成聖。 我們只對保護本組織的聲譽感興趣。
由於沒有把上帝的律法放在首位,我們給自己帶來了責備,並且因為我們假定代表他並以他的名字命名,所以我們就責備了他。 會有嚴重的後果。

梅萊蒂·維隆(Meleti Vivlon)

Meleti Vivlon的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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