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別感謝作家Tadua,他的研究和推理是本文的基礎。]

在過去的幾年中,只有少數耶和華見證人看過在澳大利亞發生的訴訟。 仍然,那些敢於通過查看外部材料(特別是律師協助,安格斯·斯圖爾特和執政機構成員杰弗裡·傑克遜之間的互換)來敢於挑戰“上級”的勇敢者被視為一個奇怪的場景,至少在人們看來忠實的JW。 (要親自查看互換, 點擊這裡.。)他們看到的是一位“世俗的”律師,一位世俗權威的代表,以證人世界最高的權威辯論聖經的觀點,並贏得了論點。

聖經告訴我們,當我們被上級當局牽著走時,我們會說出我們需要的話。

“為了我的緣故,您將被帶到州長和國王面前,為他們和各國作見證。 19 但是,當他們移交您時,請不要擔心您的說話方式或發言內容,因為您的發言內容將在該小時內發給您; 20 因為說話的不僅是你,還有你說話的是你父親的精神。” (太10:18-20)

聖靈是否使這位耶和華見證人管理機構的成員失敗? 不,因為精神不會失敗。 例如,公元33年五旬節剛過不久,基督徒就第一次被政府當局逮捕。 使徒們被帶到以色列國高等法院山希德琳面前,並告訴他們停止奉耶穌的名傳道。 那個特定的法院既是世俗的又是宗教的。 然而,儘管有宗教基礎,法官們並沒有從聖經中推理。 他們知道他們沒有希望用《聖書》打敗這些人,所以他們只是宣布了自己的決定,並期望他們服從。 他們告訴使徒們停止並停止傳揚耶穌的名。 使徒根據聖經法律回答,法官們除了通過肉體懲罰來加強他們的權威外,沒有其他答复。 (使徒行傳5:27-32,40)

為何理事會在處理教區兒童性虐待案件的政策上同樣無法捍衛其立場? 由於聖靈不能失敗,我們只能得出結論,政策是失敗的重點。

澳大利亞皇家委員會面前的爭論焦點是管理機構在司法和刑事案件中嚴格適用雙重證人規則。 如果沒有兩個犯罪的見證人,或者在這種情況下是犯罪的犯罪行為,那麼,如果認罪,長者將被指示不採取任何行動。 在全世界乃至數十年來,在成千上萬的被指控和已確認的兒童性虐待案件中,本組織的官員繼續不進行舉報,除非受到特定法律的強迫。 因此,在犯罪沒有兩個證人的情況下,被指控的肇事者被允許維持他在會眾中擔任的任何職務,而他的原告應被接受並接受司法委員會的調查結果。

聖經中的這三節經文是這種看似奇特,極端僵硬的立場的基礎。

“根據兩名證人或三名證人的證詞,應處死一名死亡。 切勿以一位證人的證詞將他處死。”(De 17:6)

“任何證人都不得因他犯下的任何錯誤或任何罪名而定罪另一人。 在兩名證人的證詞或三名證人的證詞上,應確定此事。”(De 19:15)

“除非有兩個或三個證人的證據,否則不要接受針對老年人的指控。”(1 Timothy 5:19)

(除非另有說明,否則我們將引用 新世界聖經的譯本 [NWT],因為這是證人普遍接受的聖經版本。)

《第一提摩太經》中的第三份參考書特別重要,因為它是支持本組織在該問題上的立場的,因為它取自《基督教希臘語》。 如果該規則的唯一參考來自希伯來語聖經(即《摩西律法》),則可以認為該要求已與《法律》法規一起消失了。[1]  但是,保羅對蒂莫西的禁令使管理機構確信該規則仍適用於基督徒。

短暫的希望

對耶和華見證人來說,這似乎已經結束了。 在今年22月再次受到澳大利亞皇家委員會的邀請時,澳大利亞分支機構的代表通過嚴格遵守在這種雙重證人規則的所有情況下的字面意思,證明了他們領導的頑固。 (雖然《法律顧問》顧問安格斯·斯圖爾特(Angus Stewart)的確在理事機構成員杰弗裡·傑克遜(Geoffrey Jackson)的心中提出了疑問,即可能有聖經的先例可以使該規則有所靈活,而傑克遜則在此刻,他確實承認申命記XNUMX為某些強奸案中的單人證人作決定提供了依據,在聽證會後不久,當本組織的律師向他們提供資料的委員會提供了文件時,這一證詞就被推翻了放棄他們對雙重證人規則的適用–請參閱 補遺.)

規則與原則

如果您是耶和華見證人,這是否就此結束了您的事情? 除非您不知道基督的律法是建立在愛的基礎上,否則不應該這樣。 甚至具有數百條規則的摩西法也允許根據情況而有所靈活性。 但是,基督的律法超越了它,因為萬事萬物都是建立在以上帝之愛為基礎的原則上的。 如我們將看到的那樣,如果摩西律法允許一定的靈活性,那麼基督的愛甚至超越了愛–在所有情況下都尋求正義。

然而,基督的律法並不背離聖經中所說的。 相反,它是通過聖經表達的。 因此,我們將研究在聖經中出現雙重見證規則的所有情況,以便我們可以確定該規則如何適合今天的上帝律法。

“證明文字”

申命記17:6和19:15

重申一下,這些是希伯來聖經的關鍵文本,它們是決定耶和華見證人會眾中所有司法事務的基礎:

“根據兩名證人或三名證人的證詞,應處死一名死亡。 切勿以一位證人的證詞將他處死。”(De 17:6)

“任何證人都不得因他犯下的任何錯誤或任何罪名而定罪另一人。 在兩名證人的證詞或三名證人的證詞上,應確定此事。”(De 19:15)

這些就是所謂的“證明文本”。 這個想法是,您從聖經中讀到一首支持您想法的經文,以重擊關閉聖經,然後說:“去吧。 故事結局。” 的確,如果我們不進一步閱讀,那麼這兩個文本將使我們得出這樣的結論:除非有兩個或多個目擊者,否則以色列不會處理任何犯罪。 但是真的是這樣嗎? 除了給國家一個簡單的規定外,上帝是否沒有為他的國家提供更多處理犯罪和其他司法事務的規定?

如果是這樣,那麼這將成為混亂的秘訣。 考慮一下:您想謀殺鄰居。 您要做的就是確保不超過一個人看到您。 您可以擁有一把沾滿鮮血的刀,並且有足夠大的動力來驅趕駱駝商隊,但是嘿,您沒有蘇格蘭人,因為沒有兩個證人。

作為自由的基督徒,讓我們不要再陷於那些提倡“證明文本”作為教義理解基礎的人的網羅中。 相反,我們將考慮上下文。

就申命記17:6而言,所指罪行是背叛。

“假設在你們城市中的任何一個城市中,發現有一個男人或一個女人,耶和華您的上帝正在賜給您,他們在耶和華您的上帝的眼中行惡,並違反了他的約, 3 他誤入歧途,敬拜其他神靈,向他們鞠躬,或向太陽,月亮或天上的所有軍隊鞠躬,這是我沒有命令的。 4 當報告給您或您聽說此事時,您應該徹底調查此事。 如果確認這一可憎之舉是在以色列做的, 5 您必須將做過這件壞事的男人或女人帶到城門前,男人或女人必須被砸死。”(De 17:2-5)

背道叛教沒有明顯的證據。 沒有任何屍體,贓物被盜,或瘀傷的肉可用來表明已犯罪。 只有證人的證言。 看到這個人是否為虛假的神獻祭。 有人聽說過他說服他人從事拜偶像崇拜。 在這兩種情況下,證據僅存在於其他人的證言中,因此,如果一個證人打算將行凶者處死,則兩個證人將是最低要求。

但是,諸如謀殺,毆打和強姦等犯罪呢?

一位見證人長者可能會指向第二個證明文本(申命記19:15),並說:“任何錯誤或任何罪過”都被該規則所涵蓋。 這節經文的內容包括謀殺和過失殺人罪(申19:11-13)以及盜竊罪。 (申19:14 –移動邊界標記來竊取世襲財產。)

但它也包括處理有 只有一位證人:

“如果惡意證人對某人作證並指控他犯了某些罪過, 17 發生爭執的兩個人將站在耶和華面前,在那時將要服事的祭司和士師面前。 18 法官將進行徹底調查,如果作證的人是虛假證人並對他的兄弟提起虛假指控, 19 您應該像他打算對他的兄弟那樣對待他,並且您必須從自己的中間清除壞事。 20 那些留下來的人會聽到並感到恐懼,他們再也不會在你們中間做任何這樣的壞事了。 21 您應該不會後悔:生命將是生命,眼睛將為眼睛,牙齒將為牙齒,手為手,腳為腳。”(De 19:16-21)

因此,如果將第15節中的陳述作為一個無所不包的規則,那麼法官們將如何“徹底調查”呢? 如果他們別無選擇,只能等待第二位證人出現,那將是在浪費時間。

當人們考慮另一條經文時,可以看到進一步的證據表明該規則不是以色列人的法證程序的“全部完成”。

“如果一個處女與一個男人訂婚,而另一個男人碰巧在城市遇見她並與她躺下, 24 您應該將他們倆帶到那個城市的大門,並用石頭將他們處死,那個女孩是因為她沒有在這個城市尖叫,而那個男人是因為他侮辱了同胞的妻子。 因此,您必須從自己的中間消除邪惡。 25 “但是,如果那個男人碰巧在野外遇見那個訂婚的女孩,並且那個男人壓倒了她並與她同躺,那個與她同躺的男人將自己死, 26 你對那個女孩什麼也不能做 這個女孩沒有犯下應得的罪。 此案與一個人襲擊他的同胞並謀殺他的情況相同。 27 因為他碰巧在野外遇到她,訂婚的女孩大叫,但沒有人救她。”(De 22:23-27)

上帝的話並不矛盾。 必須有兩個或更多證人才能對一個人定罪,但是在這裡我們只有一個證人,但是定罪是可能的嗎? 也許我們忽略了一個相當關鍵的事實:聖經不是用英語寫的。

如果我們在申命記19:15的“證明書”中查到翻譯成“見證人”的單詞,就會發現希伯來語單詞, ed.  除了“目擊者”這樣的“目擊者”之外,這個詞還可以表示證據。 以下是一些使用該詞的方法:

“現在來,讓我們做一個 盟約,您和我,它將作為 目擊者 我們之間。””(Ge 31:44)

拉班說:這堆石頭是見證 今天在我和你之間。”這就是為什麼他將其命名為Galʹe·ed。”(Ge 31:48)

“如果它被野生動物撕裂,他將把它帶走 作為證據。 [ed] 他不應對野生動物撕毀的東西賠償。”(Ex 22:13)

“現在,自己寫下這首歌,並將其教給以色列人。 讓他們學習它以便 這首歌可能是我的見證 反對以色列人民。”(De 31:19)

“所以我們說,'讓我們通過採取行動採取行動 祭壇,不是為了獻祭或獻祭,而是27 目擊者 在我們之間以及我們之後的後代之間,我們將以our祭,獻祭和聖餐獻祭為我們在耶和華面前的服務,以免您的兒子日後再對我們的兒子說:分享耶和華。”'”(喬22:26,27)

“像月亮一樣,它將永遠牢固地建立起來 忠實的天空見證。”(塞拉)”(PS 89:37)

“那一天會有 祭壇 通往埃及中部的耶和華,是通往耶和華邊界的支柱。 20 這將是 簽名和見證 埃及境內的軍隊耶和華 因為他們將因壓迫者而向耶和華求助,他將送他們為救主,一個偉大的救主,他們將拯救他們。”(Isa 19:19,20)

由此可見,在沒有兩個或兩個以上目擊者的情況下,以色列人可以依靠法醫證據作出公正的決定,以免惡人獲釋。 如前文所述,在以色列處女被強奸的情況下,將有確鑿的證據佐證受害者的證詞,因此自第二次“證人”以來,單目目擊者可能佔上風。ed]就是證據。

長老們不准備收集這類證據,這是上帝賦予我們上級權威的原因之一,而我們實在不願意利用。 羅馬書13:1-7)

1 Timothy 5:19

基督教希臘語聖經中有幾篇提到雙重見證規則的經文,但總是在摩西律法的背景下。 因此,由於該法律不適用於基督徒,因此無法強制適用。

例如,

馬修18:16: 這並不是說目擊者見證了罪惡,而是見證了討論。 與罪人推理。

約翰8:17,18: 耶穌使用律法中確立的規則說服他的猶太聽眾說他是彌賽亞。 (有趣的是,他不是說“我們的法律”,而是說“您的法律”。)

希伯來書10:28: 在這裡,作者只是運用了他的聽眾所熟知的《摩西律法》中的規則來對踐踏耶和華之名的人施加的更大的懲罰進行推理。

的確,第一提摩太發現聯合國唯一希望將這一特殊規則帶入基督教的事物體系中。

“除非有兩個或三個證人的證據,否則不要接受針對老年人的指控。”(1 Timothy 5:19)

現在讓我們考慮上下文。 保羅在第17節說: “讓那些以出色方式主持會議的年長男人,特別是那些在演講和教學上努力工作的人,應該被尊為雙重榮譽。”  當他說“不要 承認 因此,他是否制定了適用於所有老年人的強硬規則,而不管其聲譽如何?

NWT中希臘語翻譯為“承認”是 副右旋 這可以根據 幫助詞彙研究 “歡迎您的個人興趣”。

因此,這段經文傳達的味道是:“不要歡迎對一個以善意方式主持的忠實老人的指責,除非您有充分的有力證據,例如有兩個或三個證人的案子(即,不要輕浮,瑣碎或出於動機。嫉妒或報仇)。 保羅還包括所有會眾嗎? 不,他專門指的是 信譽良好的忠實老年人。 整個意義是提摩太是要保護忠實,勤奮的年長男人免受會眾不滿的影響。

這種情況類似於申命記19:15所涵蓋的情況。 像叛教一樣,對不良行為的指控主要基於目擊者的證詞。 缺乏法證證據需要使用兩名或以上證人來確定此事。

處理兒童強姦

對兒童的性虐待是一種特別令人髮指的強姦形式。 就像申命記22:23-27中描述的田間處女一樣,受害者通常是一名證人。 (除非犯罪者選擇認罪,否則我們可以不加作證。)但是,經常有法醫證據。 此外,熟練的詢問者可以“進行徹底調查”,並且經常發掘事實真相。

以色列是一個擁有自己的行政,立法和司法部門的政府。 它具有法律法規和包括死刑的刑罰制度。 基督教會不是一個國家。 這不是世俗的政府。 它沒有司法機構,也沒有刑事制度。 這就是為什麼我們被告知將處理犯罪和罪犯的工作交給“上級當局”,“上帝的部長”來分配正義。 羅馬書13:1-7)

在大多數國家,淫亂不是犯罪,因此會眾在內部將其視為犯罪。 但是,強姦是犯罪。 兒童性虐待也是一種犯罪。 看來本組織及其理事會似乎錯過了這一重要區別。

隱藏在法制主義背後

最近,我在司法聽證會上看到一段長者的錄像,稱他的立場是正確的,他說:“我們遵守聖經所說的。 我們對此不表示歉意。”

在聽取澳大利亞分支機構以及理事會理事杰弗裡·傑克遜(Geoffrey Jackson)的長老的證詞時,這一立場在耶和華見證會中普遍存在。 他們覺得通過嚴格遵守法律,他們正在贏得上帝的認可。

另一組上帝的子民曾經有過類似的感覺。 對於他們來說,這並不順利。

“你們這假冒為善的文士和法利賽人有禍了! 因為你給了十分之一的薄荷,蒔蘿和小茴香,但是 您無視法律的重大事項,即正義,憐憫和忠實。 這些事情是必須要做的,但不要忽略其他事情。 24 盲目引導,拉緊the,卻吞下駱駝!”(山23:23,24)

這些一生都在研究法律的人怎麼會錯過法律的“重要事項”? 如果我們要避免被同樣的想法所感染,就必須理解這一點。 (太16:6、11、12)

我們知道,基督的律法是原則的律法而不是規則。 這些原則來自父神。 上帝就是愛。 (約翰一書1:4)因此,律法是建立在愛的基礎上的。 我們可能會認為,具有十誡和8多個法律和法規的摩西律法不是基於原則,也不是基於愛情。 但是,事實並非如此。 源自真愛之神的律法難道不是建立在愛的基礎上嗎? 當被問到哪個誡命最大時,耶穌回答了這個問題。 他回答:

``'你必須全心,全心,全意地愛耶和華你的上帝。' 38 這是最大的第一條誡命。 39 第二個是這樣的:“你必須像愛自己一樣愛鄰居。” 40 在這兩個誡命上,整個律法和先知都息息相關。””(22:37-40)

不僅是整個摩西律法,而且所有先知的諺語都取決於對這兩個簡單誡命的服從。 耶和華帶領一個特別是按現代標準衡量的野蠻人,他正在通過彌賽亞使他們走向救恩。 他們需要規則,因為他們還沒有準備好完善愛的完美律法。 因此,《摩西律法》變得像家教,將孩子引導為大師級老師。 (加3:24)因此,所有規則的基礎,支持它們並將它們捆綁在一起是上帝愛的品質。

讓我們看看這可能如何實際應用。 回到申命記22:23-27描繪的場景,我們將進行一些小的調整。 讓我們使受害者成為一個七歲的孩子。 現在,如果村里的長者看了所有證據,只是舉起他們的手而沒有做任何事情,因為他們沒有兩個目擊者,那麼“公正,仁慈和忠實的重擔”將得到滿足嗎?

如我們所見,有一些針對目擊者不足的情況的規定,這些規定已被編入法律,因為以色列人需要它們,因為他們尚未達到基督的豐盛。 他們受到法律的指導。 但是,我們不應該需要它們。 如果即使《刑法典》規定的那些人也要以愛,正義,仁慈和忠誠為指導,那麼根據基督的更偉大法律,作為基督徒的我們為什麼要回歸法制? 我們是否已被法利賽人的酵菌感染? 我們是否將單節後面的文字隱藏起來,以證明完全放棄了 愛的規律? 法利賽人這樣做是為了保護自己的車站和他們的權威。 結果,他們失去了一切。

需要平衡

這張圖片是由一個好朋友寄給我的。 我還沒看 文章 它的起源,所以我不能認可它 本身。 但是,插圖不言而喻。 耶和華見證人的組織有 事實上的 用管理機構的規則取代了耶穌基督的統治權。 為了避免放任自流,JW.org滑向“法律主義”。 我們在此選擇的所有四個產品上得分很高: 傲慢 (我們是唯一的真正宗教,“有史以來最好的生活”); 壓迫 (如果您不同意理事會,您將受到剝奪職權的處罰); 不一致(不斷變化的“新光”和標記為“改進”的恆定觸發器); 虛偽的 (加入聯合國時宣稱中立,指責他們1975年的慘敗,聲稱愛護我們的孩子,同時保留對“小孩子”有害的政策。)

事實證明,兩證規則的尷尬只是JW法製冰山的一角。 但是這個冰山在公眾監督下正在瓦解。

補遺

為了撤回他的證詞,杰弗裡·傑克遜(Geoffrey Jackson)勉強同意申命記22:23-27似乎為雙重證人規則提供了例外,法律部門發布了 書面聲明。 如果我們不解決該文件中提出的論點,我們的討論將是不完整的。 因此,我們將處理“問題3:申命記22:25-27”。

該文件的第17點指出,申命記17:6和19:15的規則應被視為“無例外”有效。 如上所示,這不是有效的聖經立場。 在每種情況下,上下文均指示提供了例外。 然後,文檔的第18點指出:

  1. 重要的是要注意,申命記第23章27到22中的兩種對比情況沒有涉及證明男人在兩種情況下是否有罪。 兩種情況都假定他有罪。 他說:

“碰巧在城裡見到她,和她一起躺下了”

或者他:

“碰巧遇到了那個訂婚的女孩,那個男人壓倒了她,和她一起躺下了。”

在這兩種情況下 該名男子已被證明有罪並應予處死,這是由法官早前的適當程序確定的。。 但是,此時法官們已經確定的問題(已經確定男人和女人之間發生了不正當的性關係),是訂婚的女人是否犯了不道德行為或是強奸的受害者。 儘管與建立男人的內感有關,但這是一個不同的問題。

由於強姦發生在遠離目擊者的田野上,他們無法解釋“該人已被證明有罪”。 他們充其量只能得到該女子的證詞,但是第二位證人在哪裡? 他們自己承認,他“已被判有罪”為“由適當程序決定”,但他們還聲稱,唯一的“適當程序”需要兩名證人,而聖經在這種情況下清楚地表明缺乏這種證人。 因此,他們承認可以採用一種適當的程序來確立內gui感,而無需兩名證人。 因此,他們在第17點中提出的論點是申命記17:6和19:15的雙重見證規則“無一例外地遵循”,其根據第18點得出的隨後結論無效。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1] 可以爭辯說,即使耶穌提到約翰8:17中的雙重證人規則,也沒有將該法律帶入基督教會。 理由是,他只是在使用當時仍然有效的法律來闡明自己的權威,但並不意味著一旦法律法規被更大的法律所取代,該法律就會生效。基督。

梅萊蒂·維隆(Meleti Vivlon)

Meleti Vivlon的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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