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我們談論重建基督教會時,我們並不是在談論建立新的宗教。 恰恰相反。 我們正在談論的是回歸到一世紀存在的禮拜形式,這種禮拜形式在當今時代已廣為人知。 從超大型教堂(如天主教堂)到一些原教旨主義教派的一次性本地分支,世界上有成千上萬的基督教教派和教派。 但是他們似乎都有一個共同點,那就是有人領導著會眾,並執行一套規則和一個神學框架,如果他們希望與特定的會眾保持聯繫,所有人都必須遵守。 當然,有一些完全非教派的群體。 是什麼支配著他們? 一個團體稱自己為非宗派的事實並不意味著它擺脫了自基督教誕生以來就一直困擾著基督教的基本問題:人們接管並最終將羊群視為自己的羊群的趨勢。 但是,那些走到另一個極端並容忍各種信念和行為的群體又該如何呢? 一種“一切皆有”的崇拜形式。

基督徒的道路是節制的道路,在法利賽人的嚴格規則與自由主義者的肆意放縱之間走過。 這不是一條容易的路,因為它不是建立在規則之上,而是建立在原則之上,而原則之所以困難,是因為它們要求我們為自己思考並為自己的行為承擔責任。 規則是如此簡單,不是嗎? 您所要做的就是遵循一些自任命領導的指示。 他負責。 當然,這是一個陷阱。 最終,我們都將站在上帝的審判寶座前,為我們的行動負責。 藉口“我只聽命令”,然後就不會裁員了。

如果我們要發展到像基督一樣豐盛的地位,正如保羅敦促以弗所人那樣做(以弗所書4:13),那麼我們就必須開始鍛煉我們的思想和內心。

在發布這些視頻的過程中,我們計劃選擇一些不時出現的常見情況,這些情況需要我們做出一些決定。 我不會制定任何規則,因為這對我來說是自欺欺人的,這將是通往人類統治之路的第一步。 沒有人可以成為你的領袖。 只有基督。 他的統治基於他所定下的原則,當這些原則與受過訓練的基督徒良心相結合時,可以引導我們走上正確的道路。

例如,我們可能會對政治選舉中的投票感到好奇。 或者我們是否可以慶祝某些假期; 像聖誕節或萬聖節一樣,我們是否可以紀念某人的生日或母親節; 或在現代世界中將構成光榮的婚姻。

讓我們從最後一個開始,我們將在以後的視頻中介紹其他內容。 再一次,我們不是在尋找規則,而是在尋求如何應用聖經原則以獲得上帝的認可。

希伯來書的作者勸告說:“讓婚姻成為所有人的光榮,讓婚姻床沒有污穢,因為上帝會審判性不道德的人和姦夫。” 希伯來書13:4)

現在,這看起來似乎很簡單,但是如果一對帶著孩子的已婚夫婦開始與您的會眾交往,又過了一會兒您就知道他們已經在一起十年了,但是從未在結婚之前合法化他們的婚姻怎麼辦? 您會認為他們有光榮的婚姻,還是會標榜他們為奸淫者?

我已經請吉姆·彭頓(Jim Penton)分享有關該主題的一些研究,這將有助於我們確定採用哪些原則做出令我們的主悅納的決定。 吉姆,你願意談談嗎?

婚姻的整個主題是一個非常複雜的主題,因為我知道在耶和華見證人及其社區中,婚姻是多麼令人困擾。 請注意,根據盧瑟福(Rutherford)1929年的《大國主義》,證人很少關注世俗律法。 在禁令期間,多倫多和布魯克林之間有很多證人流言rum語,而且參加自願婚姻的證人通常被視為對該組織非常忠實。 然而,令人奇怪的是,1952年內森·克諾爾(Nathan Knorr)依法令決定,凡是在世俗國家的代表正式宣布結婚之前曾發生過性關係的夫婦,都會被取消名譽,儘管這與1929年的學說背道而馳。六十年代中期。

但是,我要指出的是,該學會例外。 他們在1952年做到了這一點。如果某對JW夫婦生活在一個需要某個宗教組織合法結婚的國家,那麼JW夫婦可以簡單地聲明他們將在當地會眾面前結婚。 然後,直到後來法律改變時,才要求他們獲得民事結婚證書。

但是,讓我們更廣泛地看待婚姻問題。 首先,在古代以色列,所有婚姻的總和是,這對夫婦舉行了一場類似當地的儀式,然後回家進行了性生活。 但這在天主教會統治下的中世紀時期發生了變化。 在聖禮制度下,婚姻成為聖禮,必須由神職人員以聖潔的儀式來宣誓。 但是,當宗教改革發生時,一切都再次發生了變化。 世俗政府接管了使婚姻合法化的工作; 首先,保護財產權,其次,保護兒童免於卑鄙。

當然,直到十九世紀,英格蘭及其許多殖民地的婚姻都是由英格蘭教會控制的。 例如,儘管新娘是浸信會,但我的兩個曾祖父母還是在上加拿大的多倫多英國國教大教堂結婚。 即使在1867年在加拿大成立聯邦之後,每個省仍有權向各個教堂和宗教組織授予莊嚴的婚姻權利,而其他省份則沒有。 值得一提的是,第二次世界大戰之後,耶和華見證人只被允許在少數幾個省舉行婚禮,而魁北克則晚得多。 因此,作為一個男孩,我記得有多少耶和華見證人夫婦要在美國長途跋涉結婚。 在大蕭條時期和第二次世界大戰期間,這通常是不可能的,尤其是當證人受到近四年的全面禁令時。 因此,許多人只是簡單地“窩在一起”,而學會並不介意。

各地的婚姻法有很大的不同。 例如,在蘇格蘭,只需在一個或多個證人面前宣誓就可以使夫婦長期結婚。 這就是為什麼英國夫婦世世代代越過邊界進入蘇格蘭的原因。 通常,結婚年齡也很低。 我的外祖父母在1884年從加拿大西部到蒙大拿州走了許多英里,以民事婚姻形式結婚。 他二十多歲,她十三歲半。 有趣的是,她父親的簽名是在他們的結婚證上,表明他同意結婚。 因此,各地的婚姻千差萬別。

在古代以色列,不需要在國家之前註冊。 約瑟夫嫁給瑪麗的時候就是這種情況。 實際上,訂婚行為等同於婚姻,但這是雙方之間的相互合同,而不是法律行為。 因此,當約瑟夫得知瑪麗懷孕時,他決定秘密與她離婚,因為他“不想讓她成為公眾場合”。 只有到那時為止,他們的訂婚/結婚合同都是私人的,這才有可能。 如果是公開的,那麼就沒有辦法將離婚保密。 如果他秘密地與她離婚(猶太人允許男人做某事),那麼她將被判定為通姦者,而不是通姦者。 前者要求她與孩子的父親結婚,約瑟夫無疑將其視為以色列的同胞,而後者則被處以死刑。 關鍵是所有這一切都是在國家不參與的情況下實現的。

我們要保持會眾清潔,沒有摻雜物和通姦者。 但是,這種行為是什麼構成的呢? 顯然,僱用妓女的人從事不道德的活動。 顯然,兩個有隨意性行為的人也通姦,如果其中一個已婚,則通姦。 但是,像約瑟夫和瑪麗一樣,在上帝面前立約結婚,然後按照這一應許過著自己的生活的人呢?

讓情況復雜化。 如果有問題的夫婦在未合法承認普通法婚姻的國家或省份,該怎麼辦? 顯然,他們不能利用保護財產權的法律所規定的保護; 但是不遵守法律規定就等於違反法律。

問題就變成了:我們可以將他們判定為奸淫者,還是可以在我們的會眾中接受他們作為一對在上帝面前結婚的夫妻?

使徒行傳5:29告訴我們服從上帝而不是人。 羅馬書13:1-5告訴我們服從上級當局,而不是反對上級當局。 顯然,在上帝面前立誓比法律契約更有效力 那是 在世俗政府面前做出來的。 今天存在的所有世俗政府都將逝世,但上帝將永遠長存。 因此,問題就變成了:政府是否要求兩個在一起生活的人結婚,還是可以選擇? 合法結婚實際上會違反土地法律嗎?

1960年代,我花了很長時間將我的美國妻子帶到加拿大,而我的小兒子在1980年代將他的美國妻子帶到加拿大時也遇到了同樣的問題。 在每種情況下,我們在開始移民程序之前都已在各州合法結婚,這違反了美國法律。 如果我們在主之前結婚,但在民事當局之前未結婚,那我們將遵守土地法律,並極大地促進了移民程序,之後我們可以在加拿大合法結婚,這在當時是必須的因為我們是耶和華見證人,受內森·克諾爾的統治。

所有這些的目的是要證明,正如我們曾經被耶和華見證人組織所教導的那樣,沒有一成不變的規則。 取而代之的是,我們必鬚根據經文所定原則的指導來評估每種情況,其中最重要的是愛的原則。

梅萊蒂·維隆(Meleti Vivlon)

Meleti Vivlon的文章。
    16
    0
    希望您的想法,請發表評論。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