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自ws study 12/2019 p.14]

“聖經說,至少要有兩個證人才能確定問題。 (民數記35:30;申命記17:6; 19:15;馬太福音18:16; 1添5:19)但根據法律,如果一個男人“在田裡”強奸了一個訂婚的女孩而她尖叫了,她是純真的通姦,而他不是。 鑑於其他人沒有目睹強奸案,為什麼他在有罪的時候無辜?

讀者在問題第二部分中引用的段落被用來反對the望塔組織在處理虐待兒童指控方面的“堅守立場”態度。 鑑於本組織即使在兒童性虐待(強姦)案件中也要堅持兩名證人,這個問題需要回答。 他們會提供證據證明兩名證人的要求嗎? 讓我們根據申命記22:25-27引用的經文來研究他們如何回答這個問題。

所討論的段落是申命記22:25:27 “但是,如果那個男人在田野裡找到了那個訂婚的女孩,並且那個男人抓住了她並與她躺下,那麼那個與她躺下的男人也必須自己死,26並死於女孩,你什麼也不能做。 這個女孩沒有罪應得的罪,因為就像一個男人起來反對同伴並確實謀殺了他,甚至是一個靈魂一樣,這種情況也是如此。 27因為他是在田野裡找到她的。 訂婚的女孩尖叫著,但是沒有人救她。”.

首先,讓我們先將這段經文放在真實的聖經語境中,然後再繼續研究《守望台》的答案。

情景1

申命記22:13-21處理了這樣的情況:丈夫嫁給一個女人,不久後開始誹謗她,指責她嫁給她時不是處女。 顯然,婚姻的完美絕不會有兩位證人,那該如何處理呢? 似乎在新婚之夜使用了一張小紙巾,當她為完成婚姻而進行第一次性交時,由於該處女膜破裂,少量的血液會被弄髒。 然後,可能在第二天將這張紙頁交給了婦女的父母,並作為證據。 如果對妻子提出這樣的指控,則可由婦女的父母生產。 如果婦女以這種方式證明了自己的清白,該男子將受到身體處以罰款,並處以罰款,以誹謗該名婦女的父親,而丈夫無法整日與妻子離婚。

注意事項:

  • 儘管只有一名證人(被告)為自己辯護,但還是做出了判決。
  • 允許有肉體證據; 確實,它是用來證實該婦女的無罪或內感的。

情景2

申命記22:22處理了這樣一個場景,即一個男人與一個已婚女人被“輕率地”逮捕。

在這裡,可能只有一個見證人,儘管發現者可能會要求其他人見證這個危急的情況。 但是,他們不應該處於的妥協立場(一個男人和一個已婚婦女(不是她的丈夫)獨自一人)和一個證人就足以認罪。

  • 一位證人足以證明已婚婦女與一個不是丈夫的男人妥協。
  • 男人和已婚女人都受到同樣的懲罰。
  • 作出了判決。

情景3

申命記22:23-24涵蓋了一個男人和一個處女訂婚的女人在城市裡交往的場景。 如果該名婦女沒有尖叫,因此可以被聽到,那麼雙方都將被視為有罪,因為這被視為自願,而不是強姦。

  • 同樣,情況充當證人,訂婚的婦女在這裡被視為已婚婦女,處境處於妥協狀態。
  • 如果沒有尖叫聲,那麼男人和已婚女人都將受到相同的懲罰,因為它被認為是自願的。
  • 如果該名婦女尖叫,那麼將有一名證人,她將被視為無辜的強姦受害者,只有該名男子會受到懲罰(有死刑)。
  • 作出了判決。

情景4

這是the望塔文章的主題。

申命記22:25-27與場景3相似,涵蓋了男人在田野而不是城市裡與處女訂婚的女人一起躺下的場景。 在這裡,即使她尖叫,也沒人會聽到她的聲音。 因此,默認情況下,這被認為是女人的非自願行為,因此是男人的強姦和通姦。 處女女人被認為是無辜的,但該男子將被處死。

  • 再次,情況充當證人,假定訂婚婦女無罪,因為沒有人可以提供幫助。
  • 在這種情況下,男人也作為證人,由於情況惡劣而推定該男人有罪,因為他不應該與被視為已婚的訂婚婦女單獨在一起。 沒有明確的證據需要。
  • 作出了判決。

情景5

申命記22:28-29涵蓋了一個男人與一個既未訂婚又未結婚的女人共處的場景。 在這裡,經文沒有區別是同意關係還是強姦。 無論哪種方式,男人都必須與女人結婚,並且不能終生離婚。

  • 在這裡,男人被強姦和姦淫嚇倒了,因為他必須嫁給女人並為她提供一生。
  • 無論是女人的要求還是第三方證人的要求,在這裡都沒關係,男人會受到較重的懲罰。
  • 作出了判決。

方案摘要

我們可以看到這裡出現圖案嗎? 這些都是不可能出現第二個見證人的場景。 然而,要作出判斷。 基於什麼?

  • 物理證據確定該男人或女人是否有罪(方案1)。
  • 以危害環境為證據(場景2 – 5)。
  • 根據特殊情況推定有罪的婦女(方案2和3)。
  • 在特定情況下假定無罪有利於婦女(方案4和5)。
  • 根據特殊情況推定該人有罪(方案2、3、4和5)。
  • 在兩人均犯有罪的情況下,應受到平等的懲罰。
  • 作出了判決。

這些都是清晰易記的法律。

此外,這些法律都沒有提到任何有關增加證人的要求。 實際上,這些情況通常發生在沒有證人的地方和時間。 例如,如果這名婦女在城市遭到襲擊並大喊大叫。 也許有人聽到了尖叫聲,但沒有必要讓尖叫聲的目擊者知道它是誰或在現場抓到那個人。 此外,當這些案件在城市大門處進行審理時,尖叫的目擊者就會知道發生了什麼,並且可能會挺身而出。

如您所見,方案的要點與其他4種方案一致。 此外,方案4的結果與方案5非常相似,在方案XNUMX中,該人也被視為有罪方。

因此,鑑於實際情況,讓我們現在來看一下本組織對這種情況的回答以及“讀者”問題。

組織的答案

開篇句子指出: “申命記22:25-27的敘述主要不是證明男人有罪,因為那是公認的。 這項法律著重於確立婦女的純真。 注意上下文”。

這種說法充其量是不誠實的。 當然這個賬號 “主要不是證明男人有罪”。 為什麼呢? “因為 那是公認的。 不需要證明該人有罪。 法律表明,在這種情況下一個人將被視為有罪,因為他應該避免折衷的情況。 期。 沒有進一步的討論。

但是,與《守望台》文章的主張相反,它沒有關注 “關於確立女人的純真”。 聖經中沒有關於如何確立她的清白的指示。 合理的結論是,她是無辜的是自動推定的。

簡而言之,如果該男子僅在田間工作,除了一名訂婚女子的陪伴外,就可以自動假定他是因為犯有通姦罪而被判犯有通姦罪。 因此,如果該婦女聲稱自己被強姦,則該男子無權抗辯。

我們可以推測,也許法官試圖找到一個證人或多個證人,這些證人可以同時將婦女和男子安置在同一地點。 但是,即使找到了證人,充其量也僅是間接證據,而不是實際事件的第二位證人。 對於理智的人應該清楚的是,不需要強姦或通姦行為的兩名證人進行判決。 同樣也有充分的理由,因為顯然,鑑於犯罪的類型和情景的情況,它們不太可能存在。

所謂的答案的其餘4小段僅證實了在這種情況(4)和情況5下的有罪和無罪的假設。

那麼,Watch望塔這篇文章如何解決“房間裡的大象”這一問題開頭提到的兩名證人的要求?

坦率地說,本文只是忽略了“房間裡的大象”。 本組織甚至沒有嘗試解決申命記5:22-13中的29種情況中的任何一種情況。

我們應該難過嗎? 並不是的。 實際上,本組織只是陷入了一個更大的漏洞。 為何如此?

如第3段所述,本組織現在印製的原則是什麼:

在這種情況下,該名婦女得到了懷疑的好處。 憑什麼? 假定她“尖叫著,但沒有人救她”。 所以她沒有犯姦淫。 但是,該男子犯有強姦和通姦罪,因為他“壓倒了她,與她同住,與她訂婚”。

您能看到該方案和措辭與以下內容之間的區別嗎?

“在那種情況下,孩子得到了懷疑的好處。 憑什麼? 假定孩子尖叫著,但是沒有人來救孩子。 因此,未成年人沒有犯姦淫。 但是,該男子(或婦女)因強姦兒童,通姦或姦淫而被判有罪,因為他(或她)壓倒了未成年人,並與他們同住,這是一個不同意的未成年人。”

[請注意:孩子是未成年人,未必一定能理解同意書。 無論是否有人認為未成年人都能完全理解發生了什麼,未成年人 不能同意 根據法律。]

我們創建的後一個聲明與本文中給出的聲明或原則絕對沒有區別,只是非常微小的細節不會以任何方式否定局勢的嚴重性。 實際上,這些微小的變化使案例更加引人注目。 如果認為女人的血管較弱,那麼兩性的未成年子女的能力又要多得多。

根據《守望台》文章中的說法或原則,在沒有相反證據的情況下,應該認為成年人在有未成年子女的情況下是有罪的嗎? 另外,應該給孩子或未成年人以懷疑的利益,而不是虐待者的利益?

此外,根據申命記第22章中討論的情況,在兒童遭受性虐待的情況下,成年人是處在妥協地位的人,應該更加了解。 成年人是受害人的父親或繼父,母親,繼母,叔叔或姑姑,還是年長的,部長級的僕人,先驅者,都沒有關係。 虐待者有責任通過在所有場合提供可證明的不在場證明來騷擾未成年人。 較弱的有風險的一方不必通過提供另一位證人來證明自己的無辜,而在這種情況下是無法獲得證人的。 此外,在這些情況的檢查中還顯示了聖經的先例,以醫學上獲得的DNA證據的形式提供物理證據,以此類推作為額外的證人。 (請注意在方案1中,從新婚之夜開始使用地幔)。

最後要考慮的一點。 問一個在現代以色列生活了一段時間的人,那裡的法律是如何適用的。 答復將是“法律的本質或精神”。 這與美國,英國和德國以及其他國家/地區的法律有很大不同,在這些國家/地區,法律的適用範圍是法律的文字,而不是法律的精神或實質。

我們可以清楚地看到本組織在將聖經原則運用於本組織內部的判決方面如何堅持“法律之字”。 這就像法利賽人的態度。

與以色列的世俗國家形成鮮明對比的是,儘管它是世俗主義的,但它卻遵循法律的精神,按照法律的精神,按照耶和華的意圖,也是基督和早期基督徒所採用的,來依法律法。

因此,我們對本組織採用了馬太福音23:15-35中耶穌所說的話。

馬太福音23:24特別適用, “盲目的嚮導,拉緊gna子,卻吞下駱駝!” 他們竭盡所能,保留了兩名證人(gna)的要求,將其應用在他們不應該使用的地方,並大口大口地忽略了更大範圍的正義(駱駝)。 他們還採用法律的文字(當他們在問題之間不一致時)而不是法律的本質。

 

Tadu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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