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協助澳大利亞皇家委員會對兒童性虐待進行機構回應的高級法律顧問最近向法院發布了調查結果。 (單擊此處獲取調查結果文件。)很快,澳大利亞及其他地區的守望台聖經與動植物協會法律顧問就這些發現發表了回應。 (單擊此處獲取WT提交文件。)工作小組完全或部分不同意高級律師協助的大部分調查結果。
有太多的證詞和證據可以解決這個任務看起來過於艱鉅。 每一方在他們自己的眼中都是正義的,而當以他們自己的觀點看時,所提出的論點似乎是有效的。 試圖確定真相在哪裡似乎是壓倒性的。
我們大多數人,包括我本人在內,都被委員會調查產生的驚人啟示所迷惑,以至於我們已淪為不看森林換樹木的古老諺語。 儘管可能令人著迷和揭示,但問題不應該是WT協會為自己辯護的好壞程度。 真正的問題應該是:他們在捍衛什麼?

他們在爭取什麼權利? 他們為什麼要為他們而戰?

看看森林

關於法律糾紛,我們的主耶穌給了我們以下建議:

“為什麼不自己也判斷正義是什麼? 58 例如,當您與法律上的對手一起去找一個統治者時,開始工作,途中擺脫與他的爭執,以免他可能永遠不會在法官面前嘲弄您,而法官會把您送到法庭官員,法庭官員將您送入監獄。 59 我告訴你,除非您付清最後一枚價值很小的硬幣,否則您肯定不會離開那裡。””(Lu 12:57-59)

他的觀點是,真正的基督徒不需要世俗的法官告訴他們什麼是正義。 我們需要了解上帝的聖言和聖靈對與錯。 在這種情況下,我們的“法律對手”是皇家委員會。 在這種情況下,我們如何運用耶穌的忠告?
發揮作用的另一個原則是彼得在面對他的土地上最高的法庭猶太山黑德林時所給出的原則。 他說:“我們必須服從上帝而不是人。”(使徒行傳:5)
因此,尋求和平必須以不違反上帝的律法為條件。 我們對上帝的服從是唯一的絕對服從。 所有其他都是相對的。 儘管如此,我們還是服從政府,上級當局,因為耶和華告訴我們這樣做。

“讓每個人都服從上級權威,因為除了上帝以外沒有其他權威; 現有的權威被上帝置於相對位置。 2 因此, 反對權威的人都反對上帝的安排; 那些反對它的人將對自己提出審判。 3 對那些統治者來說,恐懼的對像不是善行,而是惡行。 您想擺脫權威的恐懼嗎? 保持良好狀態,您會從中獲得讚譽; 4 因為這是上帝為你服務的傳道人。 但是,如果您做的是壞事,請保持恐懼,因為它帶有劍並非沒有目的。 是上帝的傳道人,是對實行惡行的人表示憤怒的複仇者。 5 因此,您有充分的理由服從於,不僅因為這種憤怒,而且 出於您的良心”(Ro 13:1-5)

讓我們回顧一下:

  • 我們受聖經訓練的正義感應該使我們沒有必要使用凱撒法庭解決爭端。
  • 我們必須遵守我們所居住的土地的法律,除非它們與上帝的法律相抵觸。
  • 當世俗權威不與上帝的律法相抵觸時,就等於反對耶和華。
  • 上帝已任命他們為我們的利益服務(服務)。
  • 我們服從於他們是由於訓練有素的良心,承認對與錯。

通過閱讀羅馬書13:1-5以及在路加福音12:57-59中找到的耶穌的推理,可以清楚地看出我們與上級當局的合作是積極的。 我們做對的事情是因為我們的良心告訴我們對的事情。 我們樂意不屈從地遵守法律。 我們不服從,因為我們必須服從。 我們服從是因為我們要服從,而我們要服從的原因是我們是義。 同樣的公義是當土地法與上帝的法衝突時我們不服從的原因。 只有到那時,我們才會違抗,因為只有這樣,違抗才是正義的。
鑑於此,我們必須再次提出以下問題:守望台為何如此努力地應對法院的所有關鍵結論? 如果不服從凱撒的唯一依據是與耶和華的一項法律相抵觸,那麼委員會要求我們違反什麼上帝的法律?

遵守法院的裁定如何等於不服從上帝?

法院在問什麼

要回答這個問題,我們需要從所有證詞和證據中提煉出來,這是確定委員會發展方向的關鍵要素。 委員會似乎要問的是我們:

  1. 報告我們會員範圍內的所有已知的兒童性虐待罪行。
  2. 報告所有對兒童性虐待的可信指控。
  3. 及時報告,以免損害證據的收集。
  4. 不要因避開那些選擇不再與我們聯繫的人而增加受害者所遭受的虐待。
  5. 在調查過程中以及在可能的判斷過程中,通過聘用合格的姐妹來促進報告和確定罪惡感。
  6. 根據申命記的應用重新審視二證規則。 22:23-27。

守望台社會的防禦是什麼?

守望台在開幕詞中說:

“耶和華見證人不會寬恕或掩蓋可惡的罪行和對兒童的性虐待罪。”(第5頁,第1.1頁)

通過我們自己的承認,我們表明我們認為縱容或掩蓋兒童性虐待的罪行和罪行是不公正的。 因此,我們聲稱耶穌在路加福音12:57所說的話適用於我們這個組織。 本組織能夠“為[自身]判斷正義”。 我們知道,掩蓋虐待兒童是不公正的。
關於我們是否遵守保羅在羅馬書13:1-5上有關“上級主管部門”的指示,《 WT意見書》文件說:

“耶和華見證人……是他們生活所在縣的守法公民。”(第7頁,第3.3a頁)

此外,我們聲明:

“……得出這樣的結論是錯誤的,那就是耶和華見證人在處理其會眾內的犯罪事務時所採用的宗教原則,程序和作法,旨在取代刑法或為處理犯罪行為提供替代系統。”(第7個參數3.3b

由此可見,我們沒有立場“反對政府的權威,因此反對上帝的安排。”(羅馬人13:2)
就像個人一樣,代表這些個人的本組織也必須如此。 如果耶穌告訴我們在公義上解決問題之前,甚至在他們告上法庭之前,並且如果保羅因我們的良心告訴我們而告訴我們準備服從上級權威,那麼只有一個可以接受的理由會輕易拒絕遵守凱撒大帝:凱撒大帝必須要我們違抗耶和華。 是這樣嗎

耶和華告訴我們做什麼?

澳大利亞的法律已經要求公民舉報犯罪行為。

1900犯罪法– 316節

316隱藏可公訴的嚴重罪行

(1)如果某人犯了嚴重的可公訴罪行,而另一個人知道或相信該罪行已發生,並且他或她掌握的信息可能對確保逮捕犯罪者或起訴或定罪有重大幫助罪犯的行為,因為它沒有合理的藉口就無法將該信息提請警察部隊或其他適噹噹局注意,因此該其他人可能會被監禁2年。

那麼,我們有什麼異議來舉報已知的兒童性虐待事件呢? 正如我們在《意見書》文檔第25頁上所做的那樣,反對該法律的執行的聖經依據是什麼?
在澳大利亞記錄的1006案件中,長者判定數百起是兒童性虐待的實際事件(即實際犯罪)。 將所有此類案件告知法律服務台,因此,作為法院官員的協會律師知道但尚未遵守該法律。 為什麼?
這些人在領導機構的指導下工作。 他們是最重要的,是那些在我們當中“帶頭”的人,我們必須注意他們的行為以模仿他們的信仰。 (他13:7)因此,牽頭人員設定的示例是不舉報,在不涉及完整性問題時不服從上級權威。 同樣,為什麼呢?
是因為我們認為報告要求不合理嗎? 是因為我們認為最好由WT提交文件中所述的受害人或其父母自行決定嗎?

“……耶和華見證人採取的方法是,決定是否舉報的決定權屬於受害人及其父母,而不是教會。”(第86頁,第9.295頁)

從什麼時候起,因為我們認為這是不合理的,才被允許違反法律? 我可能會覺得在一條孤立的道路上每小時30英里的速度限制是不合理的,但這會使我擺脫超速駕駛罰單嗎? 如果政府在7 PM之後限制公眾集會,組織是否不會指示我們更改會議時間以遵守規定,還是會因為較早的會議時間不便且因此不合理而告知我們不服從? Romans 13:1-5是否有一個轉義條款,在其中我們不必服從上級主管,因為我們認為上級主管不合理?
當我們意識到自己正在實踐反對的事情時,我們的立場變得更加站不住腳。
在會眾中,我們被教導說,如果我們意識到罪惡,就要向長老報告。
保持教會清潔的願望不應該使我們向基督徒長者報告任何關於嚴重不道德的知識嗎? (w04 8 / 1 p.27參數4)
我們要舉報“任何知識”的事實表明,我們不必確定犯罪已發生,而只是我們已經看到了似乎是犯罪的事實。 例如,意識到一個兄弟與一個姐姐一個人過夜,這是向長者報告的原因。 (請參見w85 11 / 15“不要共享他人的罪”,第19頁,8-21頁)
我們認為這是聖經的正義標準。 我們被教導,當我們遵循這個方向時,我們在道德上行事。 根據15年1985月XNUMX日 崗樓,如果您知道有虐待兒童的案件,但沒有向長者報告,您將被視為 分擔罪惡,並加以掩蓋。 可能會有紀律處分,特別是如果您在會眾中擔任監督職務。 如果您說您認為該要求不合理,並且認為應該讓受害者自己舉報,那麼您將被指控背叛了忠實謹慎的奴隸的方向。
有鑑於此,我們在皇家委員會面前的立場是完全站不住腳的。 它表明,我們為自己制定了一套道德準則,為異教徒制定了另一套道德準則-從字面上講,是信仰之外的人。 我們通過在會眾內部強制執行皇家委員會的論點是合法的,並將其納入我們內部法律的一部分,但我們被要求在會眾之外應用相同的標準時,我們還有另一部法律。

適用法令5:29

在這一點上,我們應該暫停一下,以免我們再次迷失在樹林中而忘卻了森林本身。
讓我們假設,皇家委員會的每項裁定都是不合理的。 這是否使我們作為基督徒的權利無視他們,反抗他們? 我們已經根據羅馬書13:1-5確立了服從耶和華擔任他的傳道人的政府的職責。 不服從的唯一基礎是使徒行傳5:29中找到的原則。 因此,遵守法院的任何裁決是否會違反該原則?

  1. 報告我們會員範圍內的所有已知的兒童性虐待罪行。
  2. 報告所有對兒童性虐待的合理指控。
  3. 及時報告,以免損害證據的收集。
  4. 不要加重受害者因迴避與他人分離而遭受的虐待。
  5. 在調查過程中以及在可能的判斷過程中,通過聘用合格的姐妹來促進報告和確定罪惡感。
  6. 根據申命記的應用重新審視二證規則。 22:23-27

1要點:在澳大利亞,法律規定必須舉報虐待兒童罪,因此羅馬人13:1-5要求我們服從。
要點2:如果有人認為已犯了刑事罪行,則同一法律要求進行報告,因此聖經再次要求我們採取行動。
3要點:沒有一部聖經法律允許我們通過破壞證據或證詞來阻礙警察調查,因此,為什麼我們的是非意識不能使我們合作呢?
4要點:愛應該促使我們做到這一點。 愛情勝過一切。 本組織的迴避做法沒有任何聖經依據(棄權=解除關係=迴避),因為僅僅辭職便會背道而馳。 辭職的人可能會繼續相信耶穌並崇拜耶和華,但只不想成為聯合國的正式會員,因此2 John 10,11根本不適用。
5要點:沒有聖經禁令禁止姐妹們扮演這些角色。 女子底波拉(Deborah)是全以色列的法官。 (評委4:4)
6要點:為什麼我們將法律中規定的雙重證人規則應用於以色列,卻忽略了在申命記(Deut)上發現的緩解以色列法律。 22:23-27? 聽證會或提交文件中均未提供聖經推理。 我們的理由似乎是我們這樣做,因為這就是我們所做的。

體現意圖

基督徒要聖潔,與世界和世界分開。 雙重性不是一種能識別一顆充滿聖靈的心的品質。
回顧城樓反對找到高級律師F53的反對意見:“……耶和華見證人組織的政策或做法是不向警方報告對兒童性虐待的指控……”,我們可以看到,謊言的界限是多麼明顯的重複性WT在回應中指出:“ ...耶和華見證人沒有這樣的政策或做法。 耶和華見證人的做法是,決定是否舉報的決定權屬於受害者及其父母,而不是教會成員。”(第86頁,第9.295頁)
請注意,高級法律顧問應謹慎指定相關政策或做法不是耶和華見證人(成員或個人)而是“耶和華見證人組織”。是的,耶和華見證人可以舉報虐待兒童或任何其他犯罪行為。就此而言,但本組織從未報告過此事,甚至在1006事件中也沒有報告過。
因此,如果本組織沒有不報告的政策或慣例,那麼他們如何解釋65年以來“不報告”的完美記錄?
如此statement昧的陳述是為了全世界的兄弟情誼,而不是法院不會因此而愚弄的。

該委員會的報告將被全世界的許多人閱讀。 因為這似乎是世界上同類調查中最大,最徹底的查詢。 毫無疑問,它的觀點將影響後代的澳大利亞立法者和其他人。”(第31頁,第8.2頁)

“其他”勢必會包括全球800萬耶和華見證人中的許多人。 知道這一點,本組織正在參與一個使他們看起來無辜的程序,從而在該裁決不利於他們的情況下提出迫害。
大多數目擊者在閱讀提交文件時不會注意到notice望塔大部分推理的重複性或誤導性。
例如,這些陳述與高級法律顧問(F70)的結論相抵觸:“耶和華見證人組織的[迴避]政策……是為了防止人們離開該組織從而維持其成員資格而採用和執行的。”
守望台意見書在某種程度上是“事實並非如此–耶和華見證人是一個自願的,基於信仰的組織,人們可以自由加入和離開”,並且“這是對以色列人的毫無根據,不公平和不必要的攻擊”自願的基於信仰的組織……”(第105頁,第9.384頁)
大多數兄弟會盲目地接受這種謊言。 但是,我們知道這是不正確的。 還是我們因為患有妄想妄想症而在本網站上保持匿名?
顯然,該協會正在為聲稱他們是守法公民奠定了基礎,這些公民由於反對者的虛假陳述而受到懲罰和迫害。

他們在爭取什麼?

“如果我的王國是這個世界的一部分,那麼我的侍應生就會為我不被猶太人而戰鬥。 但是,事實上,我的王國並非來自這個來源。””(Joh 18:36)

“……羅馬人會來奪走我們的地方和我們的國家。”(約翰福音11:48)

如果管理機構指示澳大利亞分支機構在路加福音12:57-59上跟隨耶穌的忠告,那麼是否無法避免所有這些? 如果分支機構已向委員會提交了一份文件,指出該政策已進行了調整,以便現在每一項虐待兒童的指控都將根據法律迅速報告給有關當局,請想想會產生積極影響的媒體結果。 他們本來可以避免皇家委員會揚帆起航。

為什麼要如此頑強地爭取獲得 不報告 犯罪?

如果我們認為這是他們正在爭取的目標,那沒有任何意義。 顯然,更基本的東西正在起作用。 看來有兩個相互交織的因素在起作用:他們在爭取自己的自我保護和自決權。
我們的領導機構統治著一個廣闊的國家。

“耶和華見證人的數量增加,以至於他們超過了各個國家分數的總和。”(第二章第17頁,《第十三章我們兄弟會的公約》)

我國的數字為8百萬。 現在,另一個有23百萬美元的國家/地區正在尋求對我們施加法律。 它甚至還膽怯地使用我們自己的法律書籍來試圖改變我們的法律。 為此,我們強烈反對。

“就辯論耶和華的證人的觀點或對聖經的解釋是否有誤而言,這種辯論超出了必要的範圍,而且我們認為最終不會證明對委員會有幫助。”(P. 12參數3.22)

“……在沒有任何一種或另一種證據的情況下,參與決策過程的人的性別選擇是自由行使宗教的一個方面,這意味著一個人有權信奉並採取行動。即使他們的信念表明會眾由長老(男人)決定罪人的罪惡感。”(P。12 par。3.23)

“耶和華見證人認為,對兩名證人的要求不是辯論的問題,因為它是基於摩西律法中的經耶穌基督和使徒保羅重申的聖經要求。”(P。21 par。5.18)

“對兒童性虐待原因的調查結果以及對對此類需求的機構反應的調查結果,也不應取決於一個人對聖經中特定段落的解釋是否正確。 解釋是對還是錯。 聖經解釋的正確性不在該委員會的職權範圍之內。”(P. 13 par。3.24)

所有這些推理僅在基於聖經的情況下才有效。 也就是說,如果權威確實來自耶和華上帝。 耶和華見證人平均認為,領導機構的命令確實來自耶和華。 我實際上已經聽說過耶和華見證人支持我們只應使用新的灰色聖經(即所謂的銀劍)的說法,因為這是唯一來自“耶和華”的譯本。
如果管理機構不加爭斗地接受皇家委員會的理由,那會發生什麼? 知道管理機構願意讓自己接受世俗法院的矯正,是否可能削弱了8萬耶和華見證人的信仰? 突然,哥哥杰弗裡·傑克遜(Geoffrey Jackson)的話說得通,他說法院將強制要求報告所有對兒童性虐待的指控,以“幫他們一個忙”。 在這種情況下,管理機構仍然可以聲稱他們一直以來都是正確的。 他們只是因為遵守上帝的命令服從上級當局而遵守。 這是他們可以出售給普通員工的一種情況。 但是,承認他們是錯的,承認迴避的立場,雙重證人規則或婦女在這些程序中的作用應皇家委員會的要求而改變,無異於承認管理機構沒有神聖之處。方向。
那根本就做不到。
顯然,理事會將其視為對其執政自己強大國家的權力的挑戰。 這在很大程度上是主權問題。 但這不是上帝的主權,而是人的主權。 如果管理機構在每一點上都不盡全力,他們可能會被視為承認皇家委員會有一個有效的案例。 此外,如果理事會同意委員會的任何建議,那麼他們將承認世俗權威比代表耶和華自己的權威了解得更多。 你能想像反彈嗎?
他們顯然認為,他們最好的行動方針是站穩腳跟,頑固地爭奪每一個要點,甚至要與法院抗衡。 的確,如果他們激怒法庭,使法庭對他們採取嚴厲的行徑,那麼法庭只會以耶和華見證人的地位和地位來鞏固他們的地位。

為迫害打下基礎

看來理事會通過其律師已經開始奠定基礎,以將不利的判斷轉變為對他們有利。

“澳大利亞高等法院經常強調必須保護少數群體免受種族歧視。 濫用權力。 不受歡迎的觀點不一定等同於非法或非法行為。”(P.9參數3.10)

鑑於他的榮譽在給the望塔協會各代表講話時所用的友善甚至懇求的態度,僅僅暗示濫用權力似乎是不合時宜的,而且不必要地挑釁。 然而,這很可能是皇家委員會對信徒提出不利裁決的一種方式。 它將被描繪為對宗教自由的侵犯,只是進一步證明我們是耶和華的選民,因為我們再次遭受來自世界的迫害。
站在場上觀望所有情況如何將是有趣的。

梅萊蒂·維隆(Meleti Vivlon)

Meleti Vivlon的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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